文化产业发展税费支持政策汇编 +-
  •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二、支持电影电视行业税收政策
  • 三、文化宗教场所门票免征增值税政策
  • 四、宣传文化增值税政策
  • 五、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
  • 七、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适用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纳税人
政策解读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支持电影电视行业税收政策

具体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范围 电影产业企业和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
政策解读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所指的“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文化宗教场所门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具体政策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宣传文化增值税政策

具体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
政策解读

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五、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

(一)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 动漫企业
政策解读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有关事项的规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

具体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甘肃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适用范围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通知》(甘财税〔2019〕5号)

七、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政策

具体政策

1.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范围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増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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