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受损主体税费支持政策 + -
- 一、企业所得税
- 二、个人所得税
- 三、增值税
- 四、契税
- 五、房产税
-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七、耕地占用税
- 八、车船税
- 九、资源税
-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地震灾害公益捐赠主体税费支持政策 +-
- 一、企业所得税
- 二、个人所得税
- 三、增值税
- 四、土地增值税
- 五、印花税
税费征管支持政策 +-
- 一、延期缴纳税款
- 二、延期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 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享受方式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操作流程 |
二、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享受方式 |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或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其中:第2项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按照确定的方式享受。 |
操作流程 |
三、增值税
政策内容 |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享受方式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操作流程 |
四、契税
政策内容 | 自2021年9月1日起,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享受方式 | 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相应栏次,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
操作流程 |
五、房产税
政策内容 | 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享受方式 | 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相应栏次,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其中:第1项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按照确定的方式享受。 |
操作流程 |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 1.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2.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 |
享受方式 | 经县(市、区)税务局核准后申报享受。 |
操作流程 |
七、耕地占用税
政策内容 | 1.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享受方式 | 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相应栏次,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
操作流程 |
八、车船税
政策内容 |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享受方式 | 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操作流程 |
九、资源税
政策内容 |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 |
享受方式 | 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操作流程 |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内容 |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政策依据 | 1.《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2.《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防办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93号) |
享受方式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
操作流程 |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 |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政策依据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 |
享受方式 |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持书面申请报告、《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在5月31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
操作流程 |
一、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享受方式 | 企业发生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支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扣除。捐赠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
操作流程 |
二、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享受方式 | 纳税人进行个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 |
操作流程 |
三、增值税
政策内容 | 1.2025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当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适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
享受方式 | 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只需在《增值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金额、税额,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其中:3、4项政策内容按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
操作流程 |
四、土地增值税
政策内容 |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
享受方式 | |
操作流程 |
一、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 |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享受方式 | |
操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