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11 15:11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文县田文花养殖场(社会信用代码:92621222MA73UH7K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陇市税稽一罚告〔2026〕2号)予以公告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青岛街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系电话:09398235026)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陇市税稽一罚告〔2026〕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陇市税稽一罚告〔20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陇市税稽一罚告〔2026〕2号

文县田文花养殖场(社会信用代码:92621222MA73UH7K01):

对你单位(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文县石鸡坝镇沙渠村二社328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3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吕岱林通过支付中间人张某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西安各文馨贸易有限公司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1002201211,发票号码:97781226-97781236,发票金额1003025.66元),该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流方面: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吕岱林供述,你单位修建的养殖场可以领取文县畜牧局的财政补贴,领取该笔财政补贴须提供修建养殖场时取得的发票,但修建时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为获取该笔财政补贴,吕岱林通过中间人张某开具了上述11份发票并向张某支付了30100元开票手续费。你单位在取得上述11份发票后,未计入2022年营业成本,未对外开具发票。

货物流方面:经实地核查,你单位与西安各文馨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并未发生相关业务,亦无业务运输单据。

资金流方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吕岱林在2022年11月2日向中间人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购票手续费30100元,你单位与西安各文馨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无资金往来。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吕岱林复印件。

证据资料2:法定代表人吕岱林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复印件。

证据资料3:《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企业非正常的证明资料。

证据资料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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