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类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发生严重亏损的;3.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5.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导致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6.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中,“亏损”是指纳税人依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负;连续三年是指自申报减免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三年。不符合第二项“发生严重亏损”条件的,暂不予减免税,符合条件后,给予减免税。
《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是指省政府明确的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
《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中,破产程序包括清算、重整、和解。
《公告》第一条第六项中,困难企业是指由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扶持且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困难企业,按照省政府同意减免的条件、减免幅度等规定执行。
(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两类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包括:1.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以及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房、土两税税源明细信息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提供不动产权属类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已准确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的,直接在办税系统获取并经纳税人确认后,可不再提供。
(四)其他事项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核准时限、核准(办理)机关;第五条明确了纳税人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特殊情形按实际情况申请;第六条明确了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连续年度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需要分年度分别核准。纳税人应对减免税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申请享受减免税后情形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明确了纳税人相关责任。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减免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税款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