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4-06-12 10:22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问:契税在什么期限内缴纳?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问:契税的税率及相关减免政策?

答: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温馨提示: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以当地税务机关最新信息为准。)


问: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的情况?

答:不是。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问: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计税价格中缴纳契税?

答: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把原来共有的房产变为其中一方所有,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不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告2021年第29号)


作者:定西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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