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发布时间:2024-04-28 15:53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请您准确判断是否与2023年度交易方构成关联关系,是否需要填报2023年度国别报告,是否需要准备2023年度同期资料。

为帮助您准确完成2023年度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避免和化解涉税风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交易申报

您在报告年度内关联业务往来时,除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三张必填表外,应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

凡《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选择“填报”的,相应表格就必须填写具体内容和数据,不得为空。

请您认真阅读申报表填报说明,并特别关注以下易错点:

1.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

“108 注册资本”:填报的是“注册资本”,不是“实收资本”。

“111 所属行业”:填报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中行业小类代码及名称。有多个不同行业主营业务的,建议全部填写。如果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标准进行更新,应按更新后的标准填写。

“124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准确理解同期资料的标准和内容,勾选符合条件的选项,避免不应勾选错误勾选的情况。

“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不能只填报几个主要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最顶层起完整填报。

2.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203项“债资比例”=201项“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项“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其中“201项‘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自动取自《融通资金表》关联融入资金合计行第8列,“202项‘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自动取自《权益性投资表》“100权益性投资情况”中第13行第4列,所以《融通资金表》与《权益性投资表》须填报准确,才能在汇总表中准确计算“203项‘债资比例’”。

3.G101000《关联关系表》

第1项“关联方名称”:只填企业、组织性质的关联方,漏填个人性质的关联方。

第6项“关联关系类型”:未按照42号公告区分关联关系类型;同一关联方存在多个关联关系类型,但只勾选其中一个或部分关联关系类型,未如实勾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

第7项“起始日期”和第8项“截止日期”: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

另外请注意,根据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款“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4.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关联来料加工应在本表进行填报,而不是G108000《关联劳务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第 15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合计”与第30行“境内外关联和非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合计”中,第15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7行与第14行的合计数,第30行的金额应大于等于第22行与第29行的合计数。

G103000-G106000、G108000等五份表单相应行次的填列均应遵循上述原则。

5.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委托关联方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其中资本化部分应在本表填报。

研发成果所有权转让,应在本表填报。

6.G104000 《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关联方向企业提供周转箱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如果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是周转箱的使用费,该交易额应在本表填报。

7.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本表填报。土地使用权出租、研发成果使用权转让、市场调查成果使用权转让应在本表填报。

8.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从关联方受让股权、向关联方出让股权均须在此表填报。

年度内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不论是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还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金额均按照股权支付金额加非股权支付金额合计数填报。

对于应收账款,本表填报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金额,如企业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仅发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本表。

9.G107000《融通资金表》

关联融入/融出资金须在此表逐笔填报;年度内偿还/收回部分关联借入/借出资金的,该笔剩余关联借入/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务/债权,重新填报。

“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企业往往只填报了实际收付的利息,造成漏报风险。

G100000《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201项‘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根据本表关联融入资金合计行第8列自动生成。

10.G108000 关联劳务表

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本表填报。

委托关联方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其中费用化部分应在本表填报。

11.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企业在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权益性投资,均应填报本表,相当于关联申报企业必填表。

表内不同部分的填报口径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第1列、2列、3列均为“月初数加月末数的平均数”,而第4列“平均权益投资金额”要填写“所有者权益金额”、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之和”、“实收资本(股本)”三者中最大的数。

200-300项按照年度内企业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金额填报,不论是否实际支付(区别于《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股息、红利),其中前五位股东按持股比例确定,且不区分是否关联,应与《企业报告信息表》“400企业股东信息(前五位)”一致。

“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42号公告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12.G110000 成本分摊协议表

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13.G111000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本表不一定与其他相关表单存在逻辑对应关系,因本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即填报报告年度内实际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不仅包括向境外关联方的支付,也包括向境外非关联方的支付;不仅包括向境外机构的支付,也包括向境外个人的支付。

14.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填报G102000、G103000、G104000、G105000、G106000、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且一户一表,有多少户就应填报多少张表,仅G107000《融通资金表》列明的境外关联方信息不需要填报。要注意的是,本表所填报的境外关联方须同时按要求在G101000《关联关系表》中填报。

15.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所有进行关联申报的独立核算企业都需要填写本表,相当于关联申报企业必填表。企业必须在“划分标准说明”中添加成本、费用的划分标准。填报时应基于企业年终决算报表采用一定标准将财务数据合理划分为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和境内非关联交易四部分。

建议企业:首先根据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明细结果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四类进行划分;再按“费用功能法”原则(即如果某项费用是因为从事某项业务而实际发生的就直接归属于该业务费用项目),对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划分;而对无法按“功能”准确归类的费用则可选择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1)销售收入标准:常用标准,在没有更合理标准时采用;(2)销售成本标准:一般适用于成本费用类项目;(3)人工工时标准:一般适用于产品附加值与工时存在高度相关性的项目;(4)人数标准:一般适用于关联和非关联交易业务从业人员存在不同的情况等。

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留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各项目合计栏(第5列)金额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的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对应栏次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核对是否存在错报情况。且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调整时,本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下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企业因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只需要填报《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16.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本表适用于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企业应当依据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在“划分标准说明”栏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方法同G113010。

由于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已抵消,该关联交易无需披露,但需披露合并范围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即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企业与报告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合并范围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只需填报合计列。

(二)国别报告申报

42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所述国别报告填报情形中“上一会计年度”是指该居民企业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上一会计年度。如:某居民企业2024年对2023年度所属期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时,判断是否要报送国别报告,不是根据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是否超过55亿元,而是根据20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是否超过55亿元。

如果您符合国别报告填报条件,请您认真阅读申报表填报说明,并特别关注以下易错点:

1.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1)“关联方”概念

国别报告中所称“关联方”与42号公告中所称“关联方”不同。国别报告中的“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非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以外的交易对象。而国别报告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申报各表中的关联方是基于42号公告判定标准构成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

企业在填报《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时,应填报第1列所填每个国家(地区)中的所有成员实体与该跨国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所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汇总之和。相应地,第2列“收入-非关联方”填报该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与非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汇总之和。

(2)数据来源

表中数据来源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一致,可来源于各成员实体依据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也可来源于各成员实体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但各年度应当使用相同的数据来源,且一旦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应在《国别报告一附加说明表》中说明编制数据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如数据来源较以往年度有所变化,解释说明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对于因国家(地区)间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无需进行调整。

表中数据均为每一国家(地区)内全部成员实体会计年度内实际数据的简单加总。

(3)记账本位币换算

采用各成员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时,如果记账本位币与最终控股企业不一致,应当按照填报数据所属年度平均汇率折算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国别报告一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4)股息不计入关联方收入及税前利润(亏损)

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关联方收入及税前利润(亏损)。

(5)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和“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填报口径有所不同,前者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包括正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从其他企业收取的款项在其他国家(地区)已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自行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的企业所得税补征税款等; 后者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总额。

(6)雇员人数

应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国家(地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全职雇员人数总和,包括劳务外包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雇员人数可以根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填报,但不同国家(地区)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并且每年均采用相同标准填报。选用的计算标准应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2.《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

(1)“成员实体”定义

须在国别报告中填报的成员实体包括四大类:一是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子公司;二是虽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但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三是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四是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年初正常但年度中间发生被合并、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成员实体,需要在国别报告中填列,并将相关情况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2)“该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名称”填报

在第1列填报的每一个国家(地区)的成员实体须全部填列。

(3)“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填报

成员实体为常设机构,或者注册成立地与其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一致,则可不填报,即此项填报注册成立地与其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国家(地区)不一致的国家(地区)。

(4)“主要业务活动”填报

根据各成员实体在相关国家(地区)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性质,在对应项目下打“√”确认,须准确勾选。如果某成员实体的主要业务活动勾选了“其他”,应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说明该成员实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3.国别报告填报语言

国别报告6张表,中英文各3张表,要求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分别进行填报,其中3张英文表将交换至涉及的境外辖区。成员实体名称须填报全称、中英文不得混报。如果部分成员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4.“信息披露期间”确定

国别报告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

(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

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请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说明“信息披露期间”确定方法。

5.“国家(地区)”填报

《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与《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的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作为居民企业所属的全部国家(地区),常设机构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国家(地区)填报。

在任一国家(地区)均不构成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应当另起一行按照无国家(地区)填报,即在两表中的“国家(地区)”栏均填写“无国家(地区)”,前表中与其他同类成员实体数据汇总填报,后表中按成员实体名称逐一填报。

两表中“国家(地区)”须保持一致。

6.《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

此表是对《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和《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两张表填报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在这张表中,需简要说明:

(1)采用的数据来源,以及当年度数据来源的变化情况与影响。

(2)对成员实体记账本位币折算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货币所依据的平均汇率进行说明。

(3)对雇员人数计算标准进行说明。

(4)对在国别报告中填列的,年初正常但年度中间发生被合并、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成员实体进行说明。

(5)对在《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表》中勾选主要业务活动为“其他”项的具体业务进行说明。

(6)对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的成员实体自行翻译情况进行说明。

(7)对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采用的方法进行说明。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7.国际社会涉税合规风险提示

国别报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第13项在国内落地并实施的具体举措,申报期结束后国别报告将根据国家(地区)间信息交换机制交换至跨国企业集团子公司所在辖区,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应确保国别报告披露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避免出现少报、错报或者漏报的情况,以有效规避申报不实可能带来的潜在涉税风险。

当海外子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国别报告时,海外子公司应按照东道国要求及时报送。同时集团也要第一时间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从而获得辅导和帮助。

二、同期资料提交

(一)同期资料的准备条件

请您根据42号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条件。

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在准备本地文档的四项条件中,提醒您关注:

1.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标准中强调的是所有权,如果是使用权则属于其他关联交易。

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包括关联股权转让金额,如果关联股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也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3. 前三项条件均指出让和受让的合计数。

4. 第四项条件中的“金额合计”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融通资金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提供及接受劳务的收入和支出。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请您按照4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根据自身实际分别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及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在撰写文档过程中,提醒您关注:

1.每一种文档须按照42号公告要求完整、清晰地反映业务全貌,避免内容简单、以偏概全、数据缺失。文字详细描述的同时,应辅以图表形式或表格形式进行详细列示。

2.如报告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应就相关事项报告公告的时间、公告的编号,并将相关公告作为主体文档的附件。

3.对主体文档中的“转让定价政策”内容,应对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对该方法或转让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详细分析。

4.对本地文档中的关联交易,须详细描述每一类关联交易类型、具体内容,企业及其关联方在每一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每一类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定价原则(基础)。

5.在本地文档可比性分析“可比对象搜索方法、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中,须披露搜索数据的信息来源,数据库搜索的标准行业分类编码及选择地域标准范围,详细描述定量筛选条件及分步列明各个筛选条件下排除的企业户数,独立性筛选采用的标准及排除的企业户数,定性筛选采用的方法、理由及排除的企业户数。

6.在本地文档“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中,如使用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外的转让定价方法的,应详细说明具体使用的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并说明相关财务指标的口径。若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应详细说明并分析原因,作出差异调整的,应详细说明差异调整的依据、调整的项目以及具体的计算过程。

三、未按规定关联申报与提交同期资料的税务风险

如果您发生关联交易但未进行关联申报,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但未按要求提供,将会存在以下税务风险:

序号

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其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属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第3项

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请您全面审视本企业2023年度是否符合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同期资料准备的条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涉税义务、持续提升涉税遵从,共同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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