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4-28 15:49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做好2023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情形,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内容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 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关联交易,则第1至第3张表必填,第4至第16张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填。如果纳税人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两类情形之一,则国别报告的6张表即第17-22张表全部必填。

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填报国别报告情形,则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网页版或客户端版完成申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携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如关联申报出现错误,更正申报路径如下: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在更正申报界面,选择“申报日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选择对应的关联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六)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

2.2023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填报第1至第3张必填表、选填第4至第16张表时,勿忘填报第11张与第15张表,即《权益性投资表》与《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该两张表相当于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必填表。

3.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度发生关联交易但未进行关联申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同期资料准备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4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4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6.如果纳税人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但未按要求提供,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或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0943-12366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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