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关于对未办税户
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兰州新区石井养殖场、兰州新区进成养殖厂等1823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农业合作社: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税务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到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东门一楼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或者登入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现将该文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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