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4-0076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4-10-25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缴的通告
文件编号 2024年第4号 税种分类 社保费
政策法律法规 通告(规范性文件)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税务干部,缴费人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28 11:37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全省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缴的通告

2024年第4号

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24〕 267号)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4317元。现就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调整后,未按最低标准足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关差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缴人员范围

2024年1至10月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基数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317元的人员。不包括期间已办理退休、社保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以及死亡人员。

二、补缴费款属期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

三、补缴截止时间

2024年度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差额补缴工作集中办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缴费办理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未申报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317元,按原申报缴费方式,通过代收银行柜面选档缴费;公告发布之前,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317元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申报缴费方式,通过代收银行柜面确认新缴费基数缴费;补缴期间,需办理跨省社保关系转移、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先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办理历年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后差额补缴核定业务,再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核定单据到开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业务的银行网点缴费。

五、缴费渠道

工商银行、邮储银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全省范围内营业网点。

六、注意事项

(一)请缴费人合理安排缴费时间,于补缴截止之前完成缴费,避免影响个人权益。

(二)请缴费人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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