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税费支持政策1.0版·地震灾害受损主体税费支持政策(一)
(一)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享受方式】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操作流程】
第一步: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勾选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在主附表树选择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写。
(二)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享受方式】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或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其中:第2项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按照确定的方式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三)增值税<<<<
【政策内容】
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享受方式】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契税<<<<
【政策内容】自2021年9月1日起,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相应栏次,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操作流程】
第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在主附表树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第二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在减免代码性质及名称中选择相应优惠政策。
(五)房产税<<<<
【政策内容】
1.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填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相应栏次,即可完成享受,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
其中:第1项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后,按照确定的方式享受。
【操作流程】
第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在主附表树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第二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在减免代码性质及名称中选择相应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