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3-00398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发文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文件编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税种分类 | 增值税 |
政策法律法规 | 通告(规范性文件)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所有纳税人,社会公众,税务干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相关链接:漫解税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相关链接:漫解税惠|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3%征收率专票,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要追回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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