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 、申报计税价格为 元(人民币)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