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3-02-15 17:15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需提供的“专用车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证明纳税人符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条件。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免征厂牌型号为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       、申报计税价格为      元(人民币)的车辆的车辆购置税。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有关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说明: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申报计税价格”请按照该车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填写。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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