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就办理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法登记的经营者/合伙人。
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