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办税指南-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3-10-24 10:48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大家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期,小编和您一起掌握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

1. 在搜索栏中搜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2. 点击进入该功能,建议您掌握《办理须知》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3. 点击“继续办理”,进入申请表界面,选择“备案所属期起止”,点击“增加”;

 

4. 选择“购进农产品用途”,填写完整农产品信息后,点击“下一步”,预览无误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即可。

 

温馨提示:若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或者成本法进行核定的,可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功能办理申请,申请成功后,下发相应附列资料表即可填写申报。

 

您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存在政策疑问或者难点怎么办?

1.欢迎您加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征纳互动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点对点“问”的渠道,面对面“办”的服务。

2.拨打12366进行政策咨询。

3.拨打0931-8112366电子税务局热线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求助”网上咨询,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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