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甘肃省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扣减方式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换算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5.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享受方式
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完成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采集表,享受优惠政策。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etax.gansu.chinatax.gov.cn/
操作指引
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 人员信息采集
1. 首页搜索栏中搜索“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采集”,可快速查找(系统支持模糊查询);或者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采集信息】。
除了以上两种传统方式进入功能,您可在申报期内,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首页,点击“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进行办理。
2. 点击进入功能,页面跳转至工作时间表采集页面,点击“添加”,输入需要添加的重点群体人员基本信息,选择重点群体人员类型,点击“确定”进行保存。
若添加的人员较多,您也可以通过模板导入方式添加。
3. 数据输入完整点击“下一步”,页面跳转至预览提交页面,核实数据无误,点击“提交”即可。
第二步 按期申报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 增值税申报减免: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根据对应的减免性质选择适用的政策条款(0001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扣减增值税;000101361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手动输入“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进入《附加税费情况表》。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在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
第三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基础信息表后,进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按需填写《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留存备查
1.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