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 |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20 09:54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扣减方式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24000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24000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享受方式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etax.gansu.chinatax.gov.cn/

操作指引

电子税务局:按期申报扣减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 增值税申报减免:【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好各项附列资料、主表后,打开《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准确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本期发生额、抵减税额,保存信息。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减免:进入《附加税费情况表》。若需要继续使用额度抵减附加税费的应纳税(费)额,可选择对应减免性质代码,在减免税(费)额中填入相应的额度。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我要办税】-【经营所得】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首次登录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经营所得申报】填报《经营所得(A表)》、《经营所得(B表)》或《经营所得(C表)》中的“减免税额”栏次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信息。

留存备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留存备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特别提示

1.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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