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期,小编和您一起掌握通过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关注点一:享受条件
1.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3.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关注点二: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温馨提示: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关注点三: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温馨提示:按政策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款;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注销的,不在追溯享受。
关注点四:举例说明
1.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举例①: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2023年第二季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10月份申报第3季度个体经营所得,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选择该政策;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相关数据如下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根据政策规定,李某3季度个体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6500-2250-2000=2250元。
举例②: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10月份申报第3季度个体经营所得,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选择相应政策后,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相关数据如下图:
根据政策规定,吴某3季度个体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774500-314750-6000=453750元。
2.对于通过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举例③:纳税人王某经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B,2023年第三季度个体经营所得额为120000元,10月份申报第三季度定期定额户个体经营所得时,报表自动提醒新政策内容,如下图:
填写实际个体经营所得120000元,《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请核对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以及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核实无误申报即可。
根据政策规定,王某3季度个体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
(120000-90000)×0.6%×50%=90(元)。
3.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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