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8 09:33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民勤县鸿达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91620621MA7191UB3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武市税稽通〔2022〕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武市税稽通 〔2022〕10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民勤县鸿达纺织有限公司(91620621MA7191UB3C)

事由: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民勤县鸿达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620621MA7191UB3C

注册地址: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收成乡西大街35号(原供销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修信,男,342129********4915

主要负责人:焦东顺,男,341282********4314

二、案件性质

发票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金额5313368.43元,税额903272.79元,价税合计6,216,641.22元;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金额3733443.98元,税额79636.02元,价税合计3813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公司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93,103.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893103.82元,应补缴增值税893103.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31.04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793.11元。

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7,862.08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你公司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893103.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31.04元,该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893103.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31.0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51017.4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计算缴纳相应的教育费附加26,793.11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依法计算缴纳相应的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7,86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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