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需提供的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载明的有关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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