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需提供的“企业在境外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根据上述材料载明的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证明纳税人已准确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证明或披露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审计报告。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境外税收抵免金额 元(人民币),该金额真实、准确。有关证明或审计报告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