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需提供的“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一)证明义务及证明内容: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证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
(二)承诺方式: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根据具体情形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2.涉嫌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3.对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的同时,在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中记载虚假承诺事实,以上述文书为依据,认定虚假承诺行为;
4.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承诺
本单位就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年 月 日完成股权变更,股权转让标的 ,金额 ,受让方为 。该变更事项已由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核准。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本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告知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纳税人:
(盖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