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660 主题分类 信用评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纳税信用复核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纳税信用复核

发布时间:2022-06-10 16:04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20 年第 15 号) 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主管税务机关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4.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22年03月22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