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652 | 主题分类 | 信用评价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标题 | 纳税信用复评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省局纳税服务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2份 |
【是否实名办税】
是
【是否免填单业务】
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完成纳税人信用复评办理,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4.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5.申请复评的条件:
(1)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12月31日)内;
(2)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评价有误;
(3)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6.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 “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