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631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标题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省局纳税服务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第一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6.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
缴纳义务人应于季度终了 2 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次年 2 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7.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实行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