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593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标题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省局纳税服务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 2份 |
【是否实名办税】
否
【是否免填单业务】
否
【是否全省通办业务】
是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