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59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0 15:51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2份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是否全省通办业务】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

6.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7.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8.自2014年6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受外贸公司(以下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且由委托方收回后复出口的,免征基金。

9.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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