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55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标题 |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省局纳税服务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采取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地区的单位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申报表(适用职工个人)》 | 2份 | ||
法院判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中需要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单位缴费人 | 法院文书、劳动仲裁书复印件 | 1份 |
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 | 2份 | |
2 | 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 1份 |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是否实名办税】
否
【是否免填单服务】
无需填报表单
【是否跨省通办业务】
是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9.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可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或 50%,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