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537 主题分类 证明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开具无欠税证明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开具无欠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2-06-10 15:41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开具无欠税证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企业上市、境外投标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7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书

1份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包括作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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