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2995 主题分类 申报纳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附加税(费)申报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附加税(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0 16:31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份


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2份


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份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2.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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