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2994 主题分类 申报纳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环境保护税申报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环境保护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0 16:30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是否跨省通办业务】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7.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9.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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