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2-02989 | 主题分类 | 申报纳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标题 | 资源税申报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省局纳税服务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资源税申报
【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1.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资源税优惠的 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 表》 | 2 份 |
2.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
【是否实名办税】
否
【是否免填单业务】
否
【是否跨省通办业务】
是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2016 年 7 月 1 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 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10.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