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2-02987 | 主题分类 | 申报纳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2-06-10 |
发文标题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省局纳税服务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1.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是否实名办税】
否
【是否免填单业务】
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8.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应办理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9.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0.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2.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