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2970 主题分类 申报纳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布时间:2022-06-10 15:44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1份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份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

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是否全省通办业务】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1.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省内跨市州、跨县市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纳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

12.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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