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473 主题分类 发票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发布时间:2022-06-10 15:29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申请条件】

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1份

留存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实名验证后退回

4

金税盘(税控盘)


根据开票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 24 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4.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5.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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