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410 主题分类 发票办理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发票验(交)旧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发票验(交)旧

发布时间:2022-06-10 15:13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无需报送表单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甘肃政务服务网、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 UKey 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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