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20000013897232J/2022-01854 主题分类 信息报告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标题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文件编号 税种分类
政策法律法规 省局纳税服务处 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 服务对象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10 16:51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1份

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不需要报送;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报送,原件实名验证后退回

【是否实名办税】

【是否免填单业务】

【是否跨省通办业务】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管理的相关要求,不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6.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8.纳税人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应自行备注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是简易计税(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是否是自开专用发票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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