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7 11:46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酒泉迅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902MA71UX8J03)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酒市税稽一检通〔2022〕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酒市税稽一 通 〔2022〕 22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不领取自公告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领取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宝泉东路3号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宝泉路办公区506室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酒市税稽一检通〔2022〕5号

酒泉迅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902MA71UX8J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忠才、郭光毅等人,自2022年2月7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2年1月27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酒市税稽一通〔2022〕22 号

酒泉迅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902MA71UX8J03):

事由:限期提供检查期间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三日内提供你单位与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合法、有效记帐凭证;资金往来资料;所售货物购销、物流资料。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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