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8 16:43 来源:本网站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高新区税务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二)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采购结果等情况;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三)高新区税务局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科室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各科室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四)重大决定草案方面:高新区税务局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高新区税务局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五)高新区税务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高新区税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举办各类税收宣传活动、制作税收宣传展板、横幅、印发税收宣传资料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门户网站;

(四)高新区税务局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举报箱、《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登记簿》、公开举报电话和向系统内外发放征求意见表等,;

(五)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短信服务平台;

(六)税企座谈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八、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高新区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高新区税务局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九、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高新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高新区税务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的指导、监督。

十、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高新区税务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税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十二、本制度由高新区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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