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2021-00025 | 主题分类 | 非税收入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2021-01-14 |
发文标题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 ||
文件编号 | 税种分类 | ||
政策法律法规 | 征收管理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社会公众,税务干部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相关说明 |
1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 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税〔2016〕137号,财税〔2016〕142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2 |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 核电企业 | 1.基建期按设计额定容量每千瓦5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基建期应在核电工程浇灌第一罐混凝土的当年起三年内按规定承担数额的30%、40%和30%分年度缴清。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务院令124号,财防[2007]18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3 | 石油特别收益金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 | 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发〔2006〕13号,财企〔2006〕72号,财税〔2014〕11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4 | 国家留成油收入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内对外合作勘探开发生产石油的企业 | 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比例确定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企[2008]7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5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 |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 一般为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海南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缴纳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企〔2004〕241号,财企〔2006〕70号,财企〔2011〕42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 2019年专员办划转项目 |
6 | 排污权出让收入 | 现有排污单位;以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时,中标人为缴费主体 | 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财税〔2015〕61号,财税〔2020〕58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 2021年划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