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申报
【事项描述】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报送资料】
1.预缴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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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
|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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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1份 |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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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算清缴: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2份 |
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
|
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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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报送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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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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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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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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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经办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6.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7.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其他事项】
办理对象:有此项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