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申报
【事项描述】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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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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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入和已预缴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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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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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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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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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 |
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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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经办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其他事项】
办理对象:有此项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