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所得申报
【事项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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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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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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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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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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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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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 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经办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7.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8.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
9.纳税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10.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1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2.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其他事项】
办理对象:有此项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