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申报
【事项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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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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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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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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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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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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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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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 |
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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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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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的 |
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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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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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 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
2.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经办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5.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6.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8.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9.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0.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1.办税服务厅地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其他事项】
办理对象:有此项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