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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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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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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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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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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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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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
1份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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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应报送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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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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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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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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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 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ansu.chinatax.gov.cn/)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经办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电话、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9.《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年第12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其他事项】
办理对象:有此项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