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X | 机构名称 | XXXXX | ||||||
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XX | 委托人名称 | XXXX | ||||||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 XXXXXX | 协议金额 | XXXXX | ||||||
服务时间起 | XX年XX 月 XX 日 | 服务时间止 | XX年 XX 月 XX日 | ||||||
服务协议摘要 | XXXXXXX | ||||||||
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 | 是☑ 否□ | ||||||||
服务项目 | 服务人员 | ||||||||
1. 纳税申报代理 ☑ | XXXX | ||||||||
2. 一般税务咨询 □ | |||||||||
3. 专业税务顾问 □ | |||||||||
4. 税收策划 □ | |||||||||
5. 涉税鉴证 □ | |||||||||
6. 纳税情况审查 □ | |||||||||
7.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 | |||||||||
8. 其他涉税服务 □ | |||||||||
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 | |||||||||
序号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说明 | |||||
1 | XXXXX | XXXXXX | XXXX | ||||||
2 | |||||||||
3 | |||||||||
4 | |||||||||
5 | |||||||||
… | |||||||||
终止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 □ | |||||||||
终止日期 | 年 月 日 | ||||||||
终止原因 | |||||||||
承诺声明: 本表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我单位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授权签署人(签章): 授权签署人(签章): 委托人(章): XXX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章): XXX 年XXX月 XXX日 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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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XXX 接收人:XXXX 税务机关(章)
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或增加委托项目时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仅采集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三、本表“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由系统自动生成,首次采集时不需要填写;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终止时必须填写。
四、本表“是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为委托人提供审计服务”栏次,当受托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时据实勾选。
五、本表“服务项目”栏次,勾选委托人与受托人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栏次填写与“服务项目”对应的委派服务人员。如本机构内有重名人员,则需要填写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六、本表“变更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一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中,服务时间起、服务时间止、协议金额、协议摘要、服务人员等内容发生变动;二是指原委托项目减少。
七、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八、表中金额单位为“元”。
九、本表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十、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和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